20090207自由時報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針對台灣地位未定論這場官司,提出告訴的林志昇認為被告美國律師答辯與法官的見解,有利於他主張依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須盡到保護台灣的義務之看法,對打贏這場官司深具信心。
林志昇因堅持不持「中華民國護照」,並未赴美國上訴法院出庭。
林志昇指,去年三月十八日美國地方法院判決「台灣人六十年來沒有國籍」(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years),但地院認定此案屬「政治問題」。不過依法「(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解釋權在上訴法院,他於去年五月五日向美國上訴法院遞狀釐清爭議。
據波士頓觀察報報導,美國司法部門在庭上一度駁斥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是否仍具有台灣主要佔領權國一事並不相關,而未提出具體論述,引起法官驚訝,法官甚至說出,難不成美國要拍拍屁股離開(walk
away)不管條約的義務?
法官並指,國務院律師無法提出任何單一案例可以逃避法理解釋條約下原告所提出的權利。
相關訊息可見以下網站: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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