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6自由時報
國際媒體與扁辦人員赴台北看守所見阿扁後,對外報導扁案係政治迫害云云,引發立委及監委關切北所對於接見對象疏於管制,疑涉有疏失,筆者對此則持不同見解。固然阿扁以前國家元首身分,對其所涉刑事案件指稱遭到政治迫害,難免對於國家形象有所損害,然而另一方面這也凸顯出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開放的法治國家,依法被告得與任何人接見,對於羈押被告無障礙接見基本權利的完整保障,長遠而言其實對於國家司法形象反而是正面的。
眾所周知,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指無論任何人在尚未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前,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阿扁縱然千夫所指,在尚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前,仍應尊重他身為一個羈押被告的基本人權,就法論法,依現行羈押法第廿三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將其姓名、職業、年齡、住所、接見理由、被告姓名及與被告關係陳明之,同時看守所在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然而這並不代表看守所擁有絕對的權力,就僅僅以國際記者的身分,可能散佈對台灣不利新聞的因素,在沒有其他法律所定的條件下,即居於絕對主動的角色過濾排除請求接見者,這是違反羈押法的精神,更何況這部羈押法已經是極為陳舊的立法,部分條文在去年及今年分別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據悉羈押法刻正進行全面修正中,在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前提下,如何妥適地建立羈押被告無障礙接見的基本權利,更應該是台灣未來與國際人權法制同步的重要目標。
個人誠摯的希望,社會大眾能在「阿扁告洋狀」與「被告的接見權利」二者之間,加以深入思索,讓此一風波成為台灣社會的寶貴人權法治教育課程。
(作者笛甄 任職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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