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5自由時報
「殺很大」廣告在台灣颳起很大的反應,NCC說這樣的廣告是「物化」女性,所以要開鍘。
首先,該廣告有無物化女性呢?中國是個父權傳統深固的社會,「物化女性」是理所當然,例如強調女性要從父、從夫、從子的「三從」,就是將女性當成一種侍候男人的工具。但中華民國社會對女性並不止於「物化」,例如每隔一段時間,網路上就會有類似的獵殺出現,而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套用M.
Foucault的用語,他們正被凝視與凌辱。西方在中古世紀曾發生「獵殺女巫」的悲劇,而中華民國呢?
其次,在中華民國被「物化」的豈止是女性。我們的學生被當成「考試工具」,我們的勞工是「生產工具」,而現在馬英九政府要與中國簽訂ECFA,不也是建立在台灣人及台灣的資源只是少數資本家謀財獲利的工具的思維上嗎?
事實上,馬英九政權,就是一個物化的政權。想想看,馬英九先生不是時常穿著短褲,露出性感的長腿嗎?這種包裝比起「殺很大」而言,是大巫比小巫的「殺更大」。不然,馬總統超高的女性支持度是怎麼來的?
所以說我們的社會是「物化」的社會並不為過,只不過,國民黨因物化台灣而成功奪權之後,反過來開鍘「殺很大」,真讓人有啼笑皆非的感覺。難道馬英九政權下的中華民國社會,只能嘆息:「豬哥當道,美女該殺」嗎?
(作者郭峰淵 為國立中山大學資管系教授)
郭冠英恐嚇無罪 童顏巨乳要罰?
日前NCC準備開罰幾家電玩業者的廣告,只因民眾檢舉廣告內容「物化女性」、「違反公序良俗」。
「物化女性」的說辭,實在不通。在台灣這樣一個資本主義社會裡,各行各業廣告「物化XX」的情形可多了(尤其是「物化人性」!)NCC何以僅獨厚「女性」?乾脆「通通抓起來」,才符合〈行政程序法〉「不得為差別待遇」的規定。
至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理由,則是令人匪夷所思,讓人彷彿回到馬英九最敬愛的蔣經國那個查禁「靡靡之音」的年代!
更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這種標榜「童顏巨乳」的廣告,縱使有人看了心裡不舒服,但它不應該是〈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的一環嗎?而NCC的設立,又難道不是大法官會議在〈釋字六一三號〉裡所言,乃為「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嗎?
反觀前一陣子郭冠英「鎮反肅反」的言論,早已逾越言論自由的分際,涉嫌觸犯〈刑法〉之「恐嚇公眾罪」,但他僅僅受到新聞局的停職處分,尚未受到法律制裁;甚至還有一些學者撰文,以「言論自由」的理由護衛郭冠英的言論!雖然郭冠英的言論不歸NCC管,但兩相對照之下,實在令人感到荒誕不經,並且不寒而慄!
NCC拿「物化女性」的道德大帽子,準備來開罰業者,但這種行政處分要做成,係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廿一條第五款所規定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的罰則。既然如此,我們呼籲民眾儘量檢舉符合第廿一條第二款「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的廣告及節目,如此一來,NCC的業務想必蒸蒸日上!
NCC倘若不遵守「法律」而愛講「道德」,會讓我們相信:在NCC「聲教所被」之下,「鬼島」子民必定頑廉懦立,「歹丸」全變成「魚丸」!
總統聖明!在馬英九這種盛稱「祖宗朝(蔣氏父子兩朝)」、「盜用官錢(特別費)」卻「假清廉(誓言反貪)」的南宋道學家統治下,我們終於恍然大悟:原來把心思全放在「No
brain C Cup(胸大無腦)」的NCC,其實是「Nonsense Comic Committee(無知搞笑委員會)」!
(作者陳君愷 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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