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3自由時報
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回顧世界多位知名國際法學者的觀點。
前國際法庭副院長、日本國際法權威小田滋教授,在其所著《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一書表示,兩國論與一邊一國僅解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未解決與中華民國關係。故他主張「兩中一台」:金馬為中華民國領土,台澎屬台灣領土。
國際法庭法官、德國學者Simma Bruno教授在其Voelkerrecht教科書亦稱:「中華民國在外國領土行使主權。」
英國劍橋大學James Crawford教授在其國際法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一書指出:「台灣雖然具備國家的各項要件,然而因未明確宣示為一有別於中國之獨立國家,故尚未成為國家。」也已說明台灣既不是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甚至連「中華民國國際法」大師、馬先生的恩師丘宏達教授,在其《現代國際法》中引述美國務卿杜勒斯聲明,稱「台灣澎湖法律地位與中國領土外島金門馬祖不同」,更坦承「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
前述皆為知名國際法學者對「台北和約並未移轉台灣領土主權」之有力論證。我們不妨反過來問:那麼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
台北和約既然是依據舊金山和約Art.26授權日本與未締約國間的雙邊條約,其範圍亦在本條中明文規定:「在本約同一或實質同一條件下」,「如日本給予他國較本約大之利益,此利益即延伸至所有締約國」。因為雙邊條約既然建立在承認舊金山和約領土主權處分基礎上,自不得在新約重行處分。台北和約Art.10所謂「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所有及早先台灣居民」,不過是名詞定義問題而非領土主權處分,因早在一九四六年台灣人即已被強制入籍。然而須注意:日內瓦第四公約明定佔領僅能取得行政管理權而不移轉主權。舊金山和約係根據聯合國憲章及普世人權宣言締結,自不能有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領土處分。故「日本放棄台澎」依自決原則解釋,顯為讓渡台灣自身之意,否則即為不合公約之條約解釋。
而關於中國利益,則明定於SFPT Art.10及TPT
Art.5,因交戰失效條約並不包括非中華民國簽訂的馬關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Art.42明定條約廢止或撤銷必須依照公約規定的條約條款,Art.43更明定條約失效並不減損國際法上義務與責任。
而開羅宣言更只是未簽署的新聞公報,沒有批准(ratification),更沒有換文(exchange of
instrument),當然沒有條約拘束力,僅有政治作用。
日本降書是對美國為首的盟軍(由蔣代表),台灣不是無人島,沒有先佔取得問題,暴力統治更非和平佔領沒有時效取得問題。國際法不承認以武力取得之領土,正是日本放棄台灣的理由。
因此,問題的答案是:「台北和約中並沒有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
(作者黃啟堯 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http://www.wretch.cc/blog/so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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