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4自由時報   立法怠惰 律見權開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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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4自由時報  

無法保障人權 法界議論

〔記者項程鎮、王貝林/台北報導〕馬政府及立法院怠惰立法,羈押法五月起「開天窗」!

立院三讀通過的羈押法部分修正條文迄今尚未公布,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已宣告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等「限制被告接見律師權條款」違憲,大法官同時宣告上述條文自五月一日起失效,形成新法尚未實施、舊法卻已失效的亂象。

行政命令 充當律見規範

上述情形導致律師接見權「無法可管」,目前僅靠法務部一月底發布的一紙行政命令,充當全國各看守所在押被告接見律師的規範,馬政府的立法及行政效率,已對人權保障出現重大瑕疵,引起法界議論紛紛。

對此,立院官員指出,三讀通過法律通常需要十至十四天才會送請總統公告,本案四月二十八日獲院會通過,條文應在本週呈總統府,預計最快下週總統就會公告。

前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吳孟良律師認為,行政機關自行頒布命令的法律位階,遠不及人民選出的國會所三讀通過的法律,何況依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因此羈押法開天窗,如同大哥(法律)缺席、小弟(行政命令)當家,完全違反民主法治常軌,是台灣法制史上一大笑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指出,總統應快馬加鞭儘速公告修正案,否則馬上就會有接見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其實類似情形顯示大法官和憲法的權威,沒有得到應有尊重,變成立院可選擇性地快或慢,或乾脆不理會大法官釋憲宣告,對憲政發展不利。

五月一日起失效的羈押法條文,包括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監視在押被告接見律師條款」,及第二十八條「被告及律師言行呈報司法官條款」;大法官一月二十三日作出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宣告違憲,認為看守所不應對被告與律師會面內容全面錄音錄影,也不該將監聽資料送交法官或檢察官辦案參考。

立院上月底依釋憲意旨,刪除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並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明確規定被告和律師接見時,看守所僅能「監看而不與聞」,檢查律師與被告往來文書資料也只能「開拆而不閱覽」。法務部則在一月底即函令各看守所,從二月五日起依釋憲內容辦理律師接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