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2自由時報   法界︰押人取供傷害司法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0512自由時報   

應每天開庭 2個月內審結

〔記者林嘉東、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律師陳松棟昨表示,扁案應每天開庭,兩個月內審結,讓全案早點水落石出,而非一再著墨是否押人。他說,「現在看扁案,就像是場鬧劇,全案從特偵組期間就不應羈押,如果不押人就辦不下去,這是說不過去的」,他認為從押人開始就落得「押人取供」的口實,司法已受傷。

扁是在去年十一月十二日首度被押,起訴後短暫獲釋,又改裁定收押,至今已被押一六六天;其中,首度延押的時間,是自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五月二十五日晚十二時屆滿,台北地院本月七日召開延押庭審理是否二度延押,昨傍晚裁定延押,起算日自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

陳松棟表示,羈押是逼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若是殺人放火或擄人勒贖的重大案件,押人可以理解;至於其他案件被告是否羈押,就要看有無必要性,而且押的前提一定要罪證明確。不過陳松棟認為,扁絕食而導致的身體有狀況,的確不是法官用以評估是否停押的理由。

羈押理由矛盾 裁定顯有違法

律師林則奘認為,羈押牽扯到人身自由,不僅要有充分的理由,還要符合法定要件才能羈押,不是法官認為有理由就能羈押,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有串證、逃亡等羈押要件。林則奘說,從法官延長羈押裁定書看來,法院一再強調還有證人沒問,擔心有妨害證人作證及有串證之虞才押扁;既是如此,為何押了扁又不禁見,羈押理由如此矛盾,裁定顯有違法之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羈押應謹慎,隨著審判的進行,被告串供、滅證的可能性應越來越小,除非有逃亡可能,否則若用串證來押人,有檢討空間。

前二審檢察官、現為執業律師的蔡茂松認為,押扁的理由和原因仍在,最主要應是考慮到扁有串證問題,他認為,扁被延押兩個月內,若相關證人的交互詰問程序完畢,屆時,扁應有交保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