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2自由時報
高雄市議會於十一日提出高雄市縣合併交付案,以絕對多數壓倒性順利逕付二讀通過合併案,是繼台中縣市通過合併後的第二個合併區域,距離馬政府提出的三都十五縣似乎越來越近,但各議員對合併後的財政收支劃分、行政區域資源分配、選區及席次劃分等雖有諸多討論,卻忽略縣市合併或升格後,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首長延選的合憲性問題。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因此縣市合併或升格,既非「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情事,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首長延選恐將違憲。
另縣市合併或升格,最大也最直接影響無非財政劃分及年度預算,能否以此為由,認為是「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相類似情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大法官會議解釋再次清楚論述「延選」之正當性與合憲性要件與範圍,非可任意解釋。
由此觀之,縣市合併或升格,首要面臨的將不是財政劃分、區域調整等後續問題,第一個衝擊將是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首長延選的違憲問題如何解決。
其實,縣市合併或升格不應只是一廂情願的粗糙政治操作,應有完整合憲合法的基礎考量,以做充分的準備,否則恐將留下揮之不去合併或升格惡夢,主政者理當深思。
(作者林瑩蓉 為現任律師、高雄市議員)
馬第二次操作延選
台北縣長選舉是否延後,是高度的憲政爭議,其實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就曾強迫里長延選,司法院大法官「無奈的」在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作了一個程序解釋,僅敢就馬市政府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認定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但對於實質上延選的憲法爭議,大法官隻字未提,害得司法受到各界批判。
事實上,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九年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針對國大代表延選爭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任期」乃民選公職與選民之約定,一旦公職任期可以恣意延展,將使得人民與公職的「契約」被單方破壞,人民意志如同被踐踏一般,進而掏空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核心價值,因此受人民付託的民選公職,若單方延長任期,即失其「民主正當性」。
當然台北縣長延選,亦將違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倘若馬總統執意推動,顯然是認定大法官將如同里長延選案一樣,因顧忌馬總統的「政治壓力」而不敢宣告違憲,繼續讓大法官背負「向政治低頭」的罵名,讓「司法威信」蕩然無存,豈不是吃定司法?
(作者 黃帝穎 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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