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4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6)中共注定違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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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4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台灣想要引渡刑事犯與經濟犯並且取回贓款,以及維持遣返中國偷渡客的作業順暢;中共當然也有想要的東西,但絕不是「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這種場面話。

從中共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我們可以清楚看到中共已經公開的意圖,那就是引渡逃離中國的外資企業主,並對其求償。中共甚至已經將其野心擴展到企圖在台灣實踐其迫害人權的專制法規。

我們還看不清的是台灣的法務部會依據這項協議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配合中共行事到什麼程度。

因此許多台灣民眾與關心人權的學者專家都為此感到憂心。可是中共未必是贏家,反而可能是這個協議的輸家。端看有識者怎麼對待這個協議,怎麼把壞事變成好事。但不管要怎麼做,頭一件事就是要把這個協議看懂。

刀有兩面刃 拳有七傷拳


涉及法律的文件向來有一個特質,那就是每個字都能看得懂,但湊在一起就會把人搞迷糊。其實簡單的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際運用起來,理論上有以下幾項功能:

第一、讓原告可以把訴狀、支付命令、催告函等文書在3個月內送達給被告,以便啟動之後的法律或訴訟程序(協議第七條);

第二、異地互相協助偵辦犯罪、調查證據並交換訊息,使本地的司法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協議第五條及第八條);

第三、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將受刑人移交回原住居地(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第四、查扣財產落實執行民事確定判決(或有相同效力的仲裁決定)(協議第十條);

民眾可以利用這些功能懲凶與追償


任何法律或契約在訂立之後,往往隨著時間的發展而有了自己的生命,不再只是訂立時立法者想要的結果。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這項協議或許永遠與他無關,但對於已經被中共關押在監獄裡的台商,或曾經因為種種因素被中共官員或公安迫害過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努力從這個協議裡找到懲凶與追償的路。

所謂刀有兩面刃,拳有七傷拳。中共必然有欲藉這項協議達到的目標,但傷人一分可能自傷十分,這項協議可能是另一個中共自挖的坑,想要自保卻得相反結果的蠢事。

台灣講究民主法治,所以台灣法務部必須依法行使司法權,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既然有了這項協議,我們就來看看,權利被中共侵害的每一個人或每一個群體,究竟可以做什麼?(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