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9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10)挑選最能實踐公平正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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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9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不分民事刑事 台灣法院皆勝出


所以,讓我們來看看,在海峽兩岸,哪一個才是民事案件的「法院挑選」勝出方?

最近在台灣發生的高樓吊臂砸死廣東遊客的不幸事件,肇事廠商一開口就說要賠償每名死者新台幣750萬,相當於人民幣150萬元,但死者家屬要求更高額的240萬人民幣。不管是人民幣150萬元或者是240萬的賠償,在中國都是罕見的金額,卻是台灣法院經常會做成的判決。


2007台灣的人均所得排名全球第36,超過16,274美元,中國大陸排名全球第104只有2,460美元。依據國民平均所得越高的國家,民事賠償的判決就會越高的客觀事實,想要取得較高額的民事賠償,在台灣起訴比在中國起訴有利。


至於刑事案件,在海峽兩岸,哪一個才是刑事案件的「法院挑選」勝出方?

光憑台灣檢察官在陳水扁總統任內,敢於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與其女婿,還有國民黨當時的政治明星現在的總統馬英九一樣因為特支費的問題被起訴,而陳水扁本人在卸任當天因其職務而特有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終止,就立即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指標案件,很顯然的,想要起訴權貴,想要避免政治干預司法,在兩岸之間,台灣仍是勝出方。


如果再談到冤假錯案,中國向來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無的檢察院」之說,不只冤獄頻傳,非正常死於監所、看守所的案件更是數之不盡。從最近的雲南躲貓貓事件,陜西省的308事件,福州看守所以及廣東佛山監所事件可知,嫌犯或受刑人死於獄霸與公安手中,在中國根本不足為奇。但在台灣,這絕對是個會讓典獄長與公安局長甚至內政部長司法部長下台的大事。


所以,從避免冤假錯案的角度來看,在台灣提起刑事訴訟,依然是最佳的選擇。如果有選擇的機會,當個原告要選台灣,當個被告也要選擇台灣。


不限台灣發生的案件

才可在台打官司


依據台灣刑法規定,所有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之案件均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雖然不是每個案件都能夠在台灣起訴,法院的管轄權必須符合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的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是如果有牽涉到共犯,或者衍生出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還是有機會因為牽連案件而建立起管轄權。


民事案件要跨國請求的條件比刑事案件寬鬆,較容易建立管轄權。而且在台灣如果沒有錢打官司,對於台灣的民眾,台灣的司法還有平民扶助制度,政府幫你出錢找律師諮商、打官司。


假設有一個台灣民眾(或者取得台灣身分證的中國民眾)在中國被侵害了權利,致死、致重傷;或者被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例如公檢法等單位枉法裁判致死、致重傷,就能夠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即使中共不引渡這些人來台灣受審,被害者的家屬仍然可在台灣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讓案件繫屬,更可以啟動民事程序,去查封與執行中國這些權勢者的財產。


讓中共的協同者心有顧忌


這項協議中關於「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規定,並沒有限定僅指將己方逃到對岸的犯人送回本地受審。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告到庭才能啟動偵查與審理的程序。如果中共拒絕引渡特定人到台灣的法庭受審,而這些被告也從此絕步於台灣,立案的案件就只能繫屬在法院而無法進行。


即使中共不肯履行協議,該被告仍有可能因為旅遊或開會而自己前來台灣,那麼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例如旅館所在地的法院)就有機會建立管轄權。


在台灣起訴的行動可以產生什麼效果呢?第一,即使刑案不動,民事賠償程序一樣可以繼續進行,被害人仍有機會得到補償;第二,利用台灣的民事判決跨海執行財產追償,對於犯罪者與協同者有震懾作用;第三,這些受到中共庇護的被告若從此不敢入境台灣,也算是功德一件。


能夠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可是,相對於以上的分析,當然有人還是會選擇中共的法院,有哪些人呢?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