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2大紀元時報  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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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2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只有11個條文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卻隱藏了許多的問題。

承認執行民事裁判的問題

過去台灣依據立法院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有條件允許「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這是片面的規定。中共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以「法釋」發布的規定與公告(未經立法程序,效力有疑義),貌似相互承認判決,但一直沒有廣泛執行。

如今在中共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要大舉對撤離中國的企業主進行民事刑事追究的此刻,這一《協議》不僅「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同時還要跨海進行有關情資交換,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讓人不能不生疑慮。

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入實體審判,是互相承認民事裁判的關鍵。可是中國法院的裁判品質堪虞,只進行形式審查就執行這種民事判決將造成不公義的結果,使台灣法院淪為中共再一次剝削台商的幫凶。

在台灣合法的行為

有不受偵查的權利

最嚴重的是這項《協議》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究竟什麼是「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凡屬台灣地區法律所不禁止的事,任何人都可以從事,司法檢調或者行政機關都沒有侵害、妨礙的權力。這項規定究竟指的是哪些行為在中共認定是違法而且有重大社會危害?台灣法務部與陸委會有責說清楚,讓大家知所適從。

但即使講清楚了哪些行為在台灣合法但在中共來看卻是違法且有重大社會危害,但既然在台灣不屬違法行為,就不受任何權利的調查、逮捕或訊問,否則執行司法權或警察權的公務員就有違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規定之虞。若對無罪之人進行逮捕、羈押、意圖取供強迫脅迫,或者使之受追訴或處罰,就要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金門協議》不行 新的協議可以?

過去依據《金門協議》都引渡不了的罪犯,如果因為新簽的這項《協議》就能夠引渡,不是這項《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比《金門協議》多了什麼,而是中共任意而行,隨著獨裁意志所做出的特別處置。這種獨裁意志並非基於法治而來,沒有可靠且能行之久遠的保證。

以往中共可以憑一時的喜怒任意執行或無限期擱置《金門協議》,造成滯留台灣的偷渡者不能返回中國也不能在台灣居留,只能如同人犯一般被監禁在臨時的收容所。台灣的海基會人員因此小心翼翼地,連為台灣民眾爭權利都不敢理直氣壯。如今為了兌現這項《協議》想從中國引渡指標形的罪犯回台,台灣的海基會與法務部是否會再次陷於對一個獨裁政權陪著小心,不敢為所當為言所當言的窘局?

移管被判刑台灣民眾 還要多久?

到現在台灣的媒體或者官方都只提引渡重大經濟犯回台,卻不提更重大的侵犯人權問題──被關押在中國的台灣人民,尤其是因為信仰或者因為赴中國經商而財產被侵奪、被判重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台灣民眾。

凡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的台灣地區人民,現被關押在中國監所,不論罪名,台灣法務部應該要求中共進行移管。而且應該把這件事情當作最優先的事項來處理。人權的問題,慢一天都是罪惡!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