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5大紀元時報
☉童文薰(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追討財產 承認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在中國稱為支付令)允許債權人就給付金錢之請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核發;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未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
但支付命令限於對本國送達,如對外國送達則必須依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如果從台灣對大陸地址發出支付命令如果被認為是對「外國」送達,所以被法院拒絕,這應該是總要講「一個中國」以及在任何官方、半官方、非官方場合都要強加「中國台灣」名稱在台灣代表團身上的中共所不樂意的。
加上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10日以法釋(2001)13號公告《關於當事人持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承認台灣地區有關法院作成的支付命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據以強制執行。所以雖然未曾見到什麼已獲執行的先例,中國法院可以主動把條件放寬,確定承認支付命令的效力之外同時承認支付命令對大陸地區的送達,讓人們看看兩岸保障民眾權利究竟是否為一句空話?
呼籲台灣司法界正視
《司法互助協議》的隱憂
這項《協議》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是否會侵犯到民眾(包括台灣民眾,在台的西藏人士、民運人士、維權人士以及中共最忌憚的法輪功學員)的人權?宜請台灣法務部做出正式澄清,並且請大法官會議作成釋憲文。
受行政院授權的海基會是否有權作成這種逾越法律的協議?即使由行政院自簽此《協議》,是否亦已逾越行政權?此項協議是否違背罪刑法定主義,違背刑法第125條之規定?不只民眾要知所適從,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也該明白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筆者更願藉此文章提醒所有權利受到中共與其協同者侵害的每一個人,積極站出來尋求法律協助。尤其台灣有平民法扶的制度,台灣民眾更不該放棄這項權利。因為唯有越多的人站出來嘗試追究責任與追討權利,才能曝光罪惡,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害。同時,也才能夠快速證明中共究竟會履行或者違背自己簽下的《協議》。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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