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0自由時報
去年參與野草莓學運的台大李明璁教授,「毫無意外」地遭到檢察官起訴,不過在司法程序的保障下,當事人終究是有機會為自身行為辯護,並爭取在公開的審判中,保障自身的基本人權。然而,在新版集遊法的修訂案中,將來的集會遊行者恐怕將受到無以抗辯的黑箱處分。
無論是先前政院版的集遊法或是新版修訂案,除了「強制報備」的老問題外,過度擴大「警察行政裁量權」更是另一個民主的隱憂。以也是維護公共秩序為目的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做為比較基準,依據社維法四十四條,警方逕行裁罰的權限僅限於一千五百元以下的輕微罰鍰;高於此限的處分,則僅能蒐集證據移送法院,然後在一定的司法程序下由法院做出裁定處分,當事人也因此具有一定的司法人權保障。換言之,在社維法中,縱使處理的對象是無端破壞社會秩序的地痞,仍須在一定司法程序保障其基本人權下,才能夠做出處罰的裁定。
然而荒謬的是,新版集遊法卻授予警察跳過一般司法程序,不必舉證、單憑警察自由心證便可以危害公共秩序等模糊字眼為由,逕行強制驅離,甚至開以數十萬元的高額罰單的權力。
現代民主國家強調獨立司法裁決的機制。警察所代表的公權力,也應僅限在發生具體且即刻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財產等的事實時,才能直接做出積極侵害行為人權利的處分;縱使是為了節省法院審理成本的考量,也只能在較低的罰則上才賦予警方對非迫切性之違法行為有逕行處分的權限。
然而台灣集遊法的修訂,卻一再朝著逆流的方向走,這難道不是警察國家的邏輯嗎?警察行政裁量權的擴張,說穿了不過是為了打開政治力進場干預的後門!在剝奪人民接受司法程序公平裁判的新版集遊法中,最後勢必由中央行政機關、國安單位和總統做為指使警察拿捏裁量權寬鬆的決定力量。這樣一來,集遊法將成為執政者拿來打壓人民異議的最佳武器。而好不容易從台灣歷史中退位的威權幽靈,也將藉此獲得復辟的軀殼!
(作者謝昇佑 就讀台灣大學城鄉所博士班,野草莓參與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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