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5自由時報   犧牲司法 清算前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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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自由時報   

律師經常被冠以人權維護者,法官則是道道地地的人權實踐者。雖然實務運作的結果,並不盡然如此,但民主、理性的社會,大體是朝這方向發展、前進的。制度的本身,如果是正確的、是好的,那試圖去改變、扭曲它的,想必別有居心;也勢必破壞規矩,侵犯該制度下人民(包括法官)應有權利。

為維護司法審判的獨立、公正,憲法除於第八十一條保障法官的身分外,更於第八十條就其審判地位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簡單的二十三個文字,卻精確地提示了:一、政黨滾出司法,法官維護的是人民利益。二、意識形態禁止在司法案件出現,意即除了法律,個人的好、惡都不可以拿來做為審判的依據。三、任何人都不可以假藉任何名目干涉司法審判,就算法官想逢迎拍馬都不可以。因此,案件一經法官受理,除有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外,任何人皆不能加以干涉,更不能為了特殊因素或目的,將之移轉予其他法官審理。此一法官恆定原則,既是憲法維護審判獨立應有的法理,更是法官特有的權利,也是人民享有公平審判的基石。

身為法律人,不論是維護人權的律師同道,或是實踐人權保護的法官們。當公平審判的制度被破壞;法官特有的權利被任意踐踏時,是什麼樣的心態,什麼樣的環境,令大家噤聲不語、冷漠以對,而不去省思此例一開的後果,何異於將聖潔的司法女神,拿去當惡魔撒旦的祭品。台灣歷經諸多司法前輩,辛苦涓滴積累的司法信譽,如果只為了陳水扁一家人,而必須毀憲以扭曲、犧牲司法制度、以達定其罪之目的,則無異飲鴆止渴。

(作者郭憲彰 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