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1自由時報
刑事訴訟法在二○○七年修正,要求上訴人於上訴二審時應載明「具體理由」,否則二審法院即得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理由是,經過交互詰問成就的「堅實的第一審」,已足以讓二審只行「事後審」;簡而言之,第一審已經「認真的」審過了,所以對於上訴可以限制得嚴格些,以免讓太多案子懸宕在二審。另外一個檯面下的原因,是為了防止檢察官的空白上訴。
但在兩年後的今天,比對數據,我們發現運作後的結果超乎想像。司法院公開的數據資料顯示,從二○○七年七月實施新條文以來,遭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的案件量暴增:二○○六年以前,不合法上訴駁回的案件大約都在二百件上下,到二○○七年增加到五百多件,到了二○○八年暴增到三千四百多件;而今年,單單一至五月份便已有兩千兩百多件。進一步向司法院調閱統計資料,從二○○七年七月新制實施以來,上訴案件以不合法駁回者有高達九十五%的被告沒有辯護人。自新制施行以來暴增的數據看來,二審法院確實是用未附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裁定駁回這種方式將上訴案件大量剔除—這樣的推測是否合理,明眼人一望即知。而自這個數據更清楚可知,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施行新制之後,幾乎完全無法招架二審大量以不合法駁回上訴的策略,其上訴權可說被剝奪得相當徹底。
反觀另一項數據,在不合法駁回上訴的案件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供法律扶助者,則僅有四件遭不合法駁回上訴,比例不到○.一%。這結果顯示,法扶的存在,對於刑事人權的維護有相當程度的貢獻,實值肯定。
司法院應了解,為了減輕法官辦案壓力,恣意駁回人民訴訟只會更加造成民怨,使司法公信力打折扣,唯有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人民提供有效的協助,才是疏減訟源的正辦。
(作者郭怡青 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