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6自由時報
須迅速、連續開庭 縮短庭期
〔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台北報導〕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司法院昨天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明定羈押被告案件,應以優先且特別迅速的方式連續開庭審理,開庭間隔日數不得逾七或十四日,且一審起審判逾六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以上仍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盼藉此解決案件纏訟多年仍懸而未決,並兼顧司法效率和品質。
訂定不得上訴門檻 解決懸案
司法院官員昨指出,未來速審法通過實施後,久懸未決、延宕廿二年的陸正遭撕票案,原則上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即認定案件確定;歷經十八年的汐止吳銘漢夫婦被殺案(或稱蘇建和案)也有機會儘早審結;至於被告在押案件,如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未來法院不得超過七天或十四天不開庭審理。
陸正、蘇建和等案 可望審結
據司法院統計,目前逾十年未結案高達一百卅八件,逾十二年未結六十七件,逾十五年未結十件,其中,一銀押匯案已纏訟達卅年。
司法院所擬的草案共有十六條條文,強調兼顧被告人權,其中特別提到羈押對被告身心及名譽影響甚大,長期羈押對被告工作、家庭及生活均有不利影響,且影響自由蒐集有利證據以從事訴訟準備行為,同時援引德國七天開庭一次作法,盼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不過,考量我國法官案件負荷重及法庭數量不足等情形,司院也另規劃十四天開庭一次的方案供外界討論。
此外,該草案對於案件審理亦訂出「合理期間」審結觀點,並援引歐洲人權作法,從一審起逾十年或十二年者,若透過檢方窮極強大公權力仍無法將被告定罪,亦未能判決確定者,法院得駁回檢方上訴。
該草案開宗明義提到,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權利及各國人權法案將「適時審判」為依歸,對於法院受理案件,應依法詳查,不得有侵害當事人權益,並應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
此外,草案中亦提及,法院依法行準備程序,應儘速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結,且法院向其他機關調取文件或鑑定者,相關機關亦應儘速配合。
司法院將自十七日起舉辦六場公聽會,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昨天表示,基本上檢方會配合司法院制訂的速審法草案,但目前還未看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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