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9自由時報   零用金≠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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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9自由時報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九月間,先後十一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所提供的十萬美元公款,逐次扣留其中三萬美元,涉嫌匯往海外供陳致中留學私用。並以扁珍說謊遭拆穿做為輔證。筆者以為有瑕疵:

一、首先應該公布外交零用金是否訂有使用規範?是否都要有領據來報銷?有規定剩餘款要繳回嗎?

二、以往前正副總統李登輝、連戰甚至呂秀蓮,他(她)們出訪時的外交零用金都有正式報帳嗎?

三、零用金,顧名思義就是「隨便你去用」,非常類似首長特別費中有半數是免報帳的部份。尤其在外交戰場上瞬息萬變,根本不可能要求元首去向對方索取領據。

四、眾所周知,馬總統曾經將首長特別費之半數免領據的部份,納入私囊,這與「供子留學」是沒有差別的,但最後卻獲判無罪。

結論:筆者也不贊成公款私用,但是外交零用金是一筆規範不明的款項,特偵組應該衡量歷史淵源,避免雙重標準,以免落人獨「厚」阿扁之議!

(作者林尤超 為捷運工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