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2自由時報   絕不認錯《新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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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2自由時報   

《新新聞》公司、五名記者及主管,本週一在報紙刊登聲明,以曾刊載「虛構之『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等一系列不實報導」,向呂秀蓮前副總統致歉。這家新聞週刊九年前以封面故事加十七頁篇幅,指副總統散布總統緋聞,意圖「更上一層樓」。案經呂秀蓮提出告訴,被告三審都敗訴;另外,大法官會議曾為本案釋憲,同樣對《新新聞》不利。

不過,對名譽受害的呂秀蓮來說,上述「道歉聲明」,不但遲來,也非全然正義;因為,《新新聞》九年來拒絕認錯,連「道歉聲明」也是法院強制執行之下的產物。按常理,《新新聞》不認錯,應該說服公眾及法官,它的報導是有根據的。但是,本案經過法院三審,《新新聞》在法庭內外有許多辯解,不但未能證明它曾善盡查證之責,反增添「硬拗到底」的惡劣紀錄。

呂秀蓮的鍥而不舍,是本案如此結局的要素。不要說政治人物,台灣社會連一般民眾,都不願得罪新聞媒體,即使成為不實報導的受害者,通常也逆來順受,自認倒楣。這種普遍心態,又因主政者強調「寧犧牲國家安全,也要新聞自由」,導致社會「第四權最偉大」,部分新聞工作者自認可以凌駕法律。呂秀蓮不信這種邪,尋求以法律程序恢復自己清白,其不媚俗、有所堅持、無懼惡勢力,最具當今社會稀有特質。

相形之下,《新新聞》對副總統做如此嚴厲的指控,所自詡的「獨家消息來源」,竟是所謂她深夜打給媒體高層的一通「嘿嘿嘿」電話。其中五篇報導及兩篇評論,既未讓當事人呂秀蓮講話,也不能令社會及法官相信,是經編採人員合理查證所做的專業處理。尤有甚者,儘管全案經多年訴訟,《新新聞》一路敗訴,它連法院判決的登報道歉,也不願遵行;其蔑視法院、無視法治,一至於此。

媒體在時間壓力之下處理新聞,不免出錯。要善盡社會公器之責,唯編採過程做好品質管制,落實新聞專業守則;同樣重要的,人皆有錯,一旦出錯,即應更正。更正也許受中華文化醬染者覺得很沒面子,但是,全球報業模範生《紐約時報》一年更正超過三千次,其建立於愛惜自身公信力的基本道理值得強調:本報不但認真控制品質,出錯之後一定更正;閱讀本報,大可放心。今年七月去世的美國「最受信賴的人」、新聞工作者克朗凱(Walter Cronkite)曾有名言:每天固定刊登更正新聞欄的,便是最負責任的報紙。

這是台灣新聞界有待建立的倫理與文化。

(作者盧世祥 為資深新聞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