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5自由時報   扁案 大法官你嘛解釋一下
上一頁 向上 下一頁

20091015自由時報   

受國際關注的扁案,有一項憲法爭議事件,即阿扁原由周占春審判長等無保釋放,經台北地院庭長會議,決議交由蔡守訓審判長等接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迄今大法官會議,仍未作解釋,如解釋為違憲,則蔡守訓的裁決是無效的,最高法院或台灣高院當然要將阿扁釋放。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所謂天賦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蔡守訓等及鄧振球等裁決羈押阿扁,既違背上開無罪推定原則,且考量同法第一○一條之要件,即除三款之條件外,仍須訊問被告後,認為若不羈押,顯難進行起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始可為之。阿扁已被起訴審判,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已無第一款逃亡之虞,也無第二款有滅證與勾串之虞,至於第三款所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在尚未合法判決確定前,顯不得以檢察官起訴書為依據。

因此,阿扁對台北地院分案決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史無前例,當然當時案件由周占春等轉由蔡守訓等接辦,有不尋常的政治干預,影響本案審理法庭組織的合法性,也影響羈押是否違憲問題。

當然聲請釋憲案件,通常並不公開審理,與一般訴訟案件透明有別,但鑒於阿扁任過台灣八年的國家元首,應不受任何干涉,針對上開台北地院移轉,違背「法官法定原則」的違憲,以及台北地院蔡守訓等及台灣高院鄧振球等續押阿扁,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可能違憲,大法官會議應早作超然的釋憲程序。

阿扁曾為八年國家元首,自應該獲得公平而正當的司法審判,這也是台灣身為法治國家,遵守憲政精神,追求公平正義的最起碼共識,阿扁也應獲得合於法理的解釋,大法官會議應是憲政法律爭議的終局決定者。

(作者莊柏林 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