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3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法律依據,馬上台後先拋出開羅宣言,繼改口是「中日和約」,均被否定後,又稱是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四條b款規定,也是烏龍。外交部答詢時提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新說法:中對日宣戰,宣布廢除馬關條約,台灣主權法理上就屬於中華民國。
但粗淺的國際法告訴我們,條約有兩種,(一)為永續執行條約:締約國享受權利或履行義務,不限次數,直至條約效期屆滿為止。例如同盟、通商、引渡等條約。(二)為處分條約:約中訂明的事項,一經辦完,便造成永久狀態,不因後來發生的情況而變更。例如劃界、領土割讓等條約。
馬關條約屬於處分條約,台灣一旦讓出就不屬於大清帝國,滿清即使有被中華民國繼承,台灣也不在繼承範圍之內。另外,滿清自己承認對台無主權,且台灣被滿清佔據部分只有三分之一,不是全部。又,滿清在台設省納入版圖,才七年多就讓給日本,台灣連滿清的領土也不是,那裡會是中華民國的?更何況中華民國成立之前,台灣已在日本手中。
(作者沈建德 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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