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8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李欣芳/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昨被高等法院裁定,自本月廿四日起延押兩個月,扁確定農曆春節將在看守所度過;陳水扁歷經檢方偵查期間羈押、北院三度延押及移審高院羈押,至昨天為止,已被押三百八十三天。
扁辦痛批高院 嚴重戕害人權
扁辦則痛批高院的裁定嚴重戕害陳水扁的人權,扁無逃亡或串證之虞,目前看不出有任何延押扁的必要性及理由。
本案移審高等法院時裁定羈押三個月,本月廿三日將屆滿,高等法院評議認定,陳水扁涉及多項貪污重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且仍有逃亡之虞,加上扁聲請傳喚廿三位證人、外交機密等案情明年一月將進入審理庭,仍有羈押必要,昨裁定延押。
辯護律師石宜琳表示,合議庭延押裁定,律師團將抗告,今天會到台北看守所律見陳水扁,討論抗告事宜和詰問人證。
合議庭在裁定中提到,律師到看守所律見陳水扁的時間限制已取消,且除涉及國家機密案情卷證,當庭提示外,相關卷證准予律師團抄錄、攝影,扁的訴訟權益未受損害;但石宜琳認為,扁案案情複雜,無法充分討論案情,「扁被押在看守所,其訴訟防禦權一定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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