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8自由時報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去年陳雲林來台爆發多起警察違法濫權、對民眾施暴狀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律師公會,告發警政國安違法濫權十一件,台北地檢署皆以不起訴偵結。兩單位另協助民眾告警察傷害、限制自由等五件訴訟案,法院已判決三件無罪。
協助受害民眾提告案 也多判無罪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質疑,為何所有案件都證據充足,卻有法官只開一、兩次庭就結案,如此草率?且自由之家等國際人權組織都以陳雲林來台的警察違法濫權情況,評比台灣自由民主倒退,結果打人的警察最後都「沒事」?
民間司改會出面告發包括警政署長王卓鈞及當時的北市警局長、桃園航警局長、分局長等八人,案件內容包括女子在機場高喊「我是驕傲台灣人、抗議中國」遭架離、員警公然毀損國旗、機車騎士拿國旗行經圓山飯店一帶被驅離,及「上揚唱片」事件等。
林峰正說,因被害人不敢、不願提告,司改會出面告發,但此類告發案件,地檢署不起訴後就沒有上訴管道。
司改會指出,五件由被害人提告案件,三件法院判決無罪者,包括一名高中生被警毆打、抓去警局;另有台大研究生被警察打破頭;還有三名女網友未持任何標語、國旗,卻遭警方以盾牌、警棍推撞、擠壓、戳打,造成指骨骨折、頭部挫傷及多處擦傷。後兩案,被害人擬請求國賠。
林峰正表示,上述案件要打勝的難度在於,法官傳喚被告警政高官,不是推說「打人的不是我的員警」或「那個人我不認識」,要不就指「我沒有授意員警打人」,若法官不盯緊一點、認真詳查,案子就不了了之。他強調,司改會及北市律師公會之所以告發、協助訴訟,是為受害者討公道、測試司法獨立性,另凸顯現行集遊法的不合理,並促使法院釐清管制區不是警察愛劃到哪就到哪。
他另指出,仍在訴訟中的一案,是當事人不願出示身分證件,遭警方架去派出所。而馬政府日前公布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國內施行法上路,內政部即提出檢討社會秩序法規定,警察查察時,對民眾拒絕陳述姓名、住所或居所者,即構成違反社會秩序法,並得加以拘留或罰鍰,「恐有違憲」,他希望馬政府真能落實兩公約精神。
司改會呼籲,這次陳雲林來台,民眾若準備到場反映意見,最好自備錄影、攝影裝備,以求自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