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4自由時報
警察用對待現行犯的方式逮捕放沖天炮的民眾,讓諸多學習法律的專家學者感到錯愕與不解。民眾放鞭炮抗議,到底是犯了什麼罪,讓警察要用現行犯的方式上手銬逮捕?
放沖天炮若要處罰充其量亦只造成噪音或空氣的污染而已,權責的單位是環保局,員警只有勸導的義務,並沒有使用手銬銬民眾的權力,如此越權逮捕行為,只是迫害人民表達意見與集會遊行的自由,不免讓人對政府的居心產生聯想。警方嚴重違背正當的程序與比例原則,更是大大的違憲。
若警察在一開始不要衝上民眾抗議的宣傳車,根本不會有任何衝突的發生。試問警方,若放沖天炮有罪,比起過去年年選舉造勢候選人燃放沖天炮擾民的程度,早已遠大於此次零星抗議的民眾,為何從不見如此大動作的逮捕呢?全台灣大大小小的廟會活動燃放沖天炮早已司空見慣,為何從不見有人被上手銬?由此可知按照一般社會民情認定,燃放沖天炮並沒有違法。
一個中國的小官來此造訪,警方犧牲台灣的民主上車強銬民眾,跌倒受傷的不單單是警察,而是台灣人民一點一滴累積、得來不易的民主成就。
(作者黃志傑 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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