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9自由時報
在動物收容所的貓狗,只要沒有人領養,最後只能安樂死。 (資料照,記者林明宏攝)
動物安樂死期限 延至12天
〔記者陳曉宜、洪素卿/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現行動物收容所在七天內無人認領即安樂死的做法,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潘孟安提案修法廢除,但遭農委會反對,最後在召委、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堅持下,修正草案將安樂死時間從七天延長為十二天。
此外,之前曾發生台大李姓博士生虐貓後將照片PO上網,未來對透過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影像者,將納入動物保護法規範,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保團體 要求改善收容所環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近年來虐待動物引以為樂、還PO上網路的案例屢見不鮮,此風絕對不可長,立院修法方向是動保團體所樂見;至於將安樂死時間延長為十二天,如果收容所環境沒有改善,只是延長動物受苦的時間,因此,農委會必須清查各收容所狀況並改善,同時收容額滿就不再補狗。
田秋堇表示,動保團體最近發現某縣市收容所在安樂死流浪狗時,打的藥劑量竟不足,當狗兒被送到焚化場焚燒時,竟活起來了,而牠就這樣被活活燒死,所以安樂死是一個非常爭議之事,基於人道考量一定要廢除。
對此,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表示,若廢除安樂死的法令依據,恐讓收容所有一天狗滿為患。
但徐中雄認為,如果收容所真怕狗滿為患,就應認真的推廣領養,或宣導不要棄養,有效管制繁殖場,而非只想靠安樂死解決問題,所以他堅決把七天無人認養即安樂死的條款,修改延長為十二天。
另修正草案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對散布、播送或販售虐待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根據修正草案內容散布形式包括「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另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案,對寵物買賣業者,除買賣未取得寵物來源許可證之繁殖場將被處罰外,若販售未植入晶片的寵物,也將被處以四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且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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