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1自由時報
我曾經為了李慶安,被台北市警察傾全力、像追捕一個重刑犯的追查,首先以車找人,但因為我的車子是我先生的,而我先生的車子是公司車,當天我借用後暫停路邊車位。並在立法院的邊門人行道,和一些民眾為李慶安的國籍表達憤怒,並為納稅人討回納稅錢。
我們僅僅是坐在人行道上,大家以〈團結為台灣〉的歌聲,唱出我們的心聲!但是就在一個多月後,公司因車號被警方以像一個重大刑犯的追查!說如果不說出當天是誰開的車,就要在警方協尋專刊登錄,將會有不好的名聲。小老百姓嚇得只能說出我的名字。然後,我就因此被警方約談、筆錄、移送地檢署,就像一個重大刑犯般的處理。
比起才被檢察官起訴的重大欺騙犯李慶安的辦案效率,竟是如此天壤之別!這些警察,難道要將在自己國家的人行道唱歌的人民當重大刑犯處理,才能彰顯對執政黨的忠心?而放任真正重大欺騙犯李慶安那麼久,台灣警察的執法就真讓人民不齒!
(作者黃淑純 為台灣北社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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