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0自由時報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表決器表決乃立法院議案的表決方式之一。不論是在同規則的規定,或是依照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立法委員就議案的表決權並無授予他委員代理權的空間。
十八日下午五時許,兩黨立法委員就地制法修正的議案進行表決。但奇怪的是,大部分的立法委員都在主席台上,但逐條表決的時候,各委員的贊成、反對票就這樣投出去了,難道是表決器有遙控的設定?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如果不用調查事實就可以判定有明顯重大瑕疵的話,這樣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釋憲機關就有權限宣布這樣的法律違憲。
地制法修法過程中,委員不在位置上,卻能夠做出投票的動作,明顯是把自己的投票權授予其他委員,這樣的修法程序就是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的「明顯重大瑕疵」!國民黨這樣的蠻橫修法讓我們不禁懷疑,立法院未來是否無需開會討論,只要國民黨團或金溥聰決定即可全案三讀通過?
(作者李彥賦 為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研究生、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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