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4自由時報
劉小弟接種疫苗後死亡,解剖報告出爐,報載:「檢方研判死因可能是感染B19微小病毒加上噬血症候群引發出血致死,與疫苗無關。」劉爸爸則聲明強調:檢驗結果很難說服醫療專業人士。
H1N1疫苗事件中,從醫學倫理的告知同意原則、醫療專業的實證醫學原則、衛生政策與法規執行、以及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判定上,又有多少能說服醫界與法界專業人士呢?
人類微小病毒B19,是兒童常見的傳染性紅斑的病因,症狀為皮疹、紅腫以及搔癢,通常不會致死。多位感染症醫師認為:B19毒性溫和,連愛滋病患都不會因此死亡,台灣成年人血清學調查可見半數以上曾經感染,檢方的鑑定缺乏證據;劉小弟病情複雜,很難說明跟微小病毒B19之直接因果關係。
法律上又是如何判定因果關係呢?醫療事故之因果關係應進行三階段分析:一、侵害行為機轉分析。二、事實上因果分析。三、法律因果利益衡量。惟因果判定與利益衡量原則,不能違反法有明定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法醫依當代科技與檢驗證據,邏輯上應有下列四項結果:一、找不出證據與疫苗有關,二、找不出證據與疫苗無關,三、找到何等證據與疫苗有關,四、找到何等證據與疫苗無關。
法醫可以說:一、找不出證據與疫苗有關,二、找不出證據與疫苗無關;然而,有那一個法醫敢以專業與良心公開擔保找到何等證據證明劉小弟之死與疫苗無關?法醫如何證明B19病毒與死亡結果是有因果關係?又如何證明H1N1疫苗與死亡結果是沒有因果關係?
(作者蔡秀男 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主治醫師、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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