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31自由時報
透過「獨立媒體」(http://www.youtube.com/watch?v=ot2BueORD28)的網路報導,得知為「廢除集會遊行惡法」於立法院旁靜坐的蔡丁貴教授等人,遭受警方以違反集遊法為由,連開二十八張、每張三萬元的罰單。並觀閱到日前其兩三人行走募款,卻被大批警力包圍阻撓。頓時,心中興起深深感嘆:台灣何時能擺脫如此漠視人權的處境?
在英國倫敦國會大廈旁,經常會看到抗議人士「紮營」抗議。近期最長久的抗議,是數十名關心斯里蘭卡的人士聚集國會大廈旁廣場,紮營數月,要求英國政府施壓斯里蘭卡政府停止內戰。儘管也有公民輿論埋怨他們「浪費警力」、「耗費社會成本」,但除非直接阻礙到車道交通,數月來也未見他們的集遊權利遭受英國政府制止。其實不只英國,就連台灣鄰近的香港、日本,執法都是以此為基準。
從當代憲法的精神來看,合憲、合法的管制標準從來不該如同台灣警方執法以「活動是否超過三人」、「有無喊口號或舉標語」、「有無行經『禁制區』」來決定能否「舉牌」命令集會遊行解散。不論是否修法,警察介入人民活動的判準本應謹守「比例原則」:倘若限制人民權利的行動不合目的、沒有必要性、造成侵害大於利益,則不得介入人民活動。
擺在集遊管制上,很簡單的標準就是,倘若集會遊行沒有嚴重阻礙到他人的自由(例如長期阻礙車道),則不應被官方限制,遑論被命令解散。實際上,這也是現行集遊法在比例原則下要求的管制標準:「未經許可」不代表能被恣意命令解散。蔡教授等人在立法院旁走道靜坐多月,沒有阻礙到車流,實際上行人要通行亦無困難,其兩三人至總統府周圍行走,憑什麼警方能以十幾人阻撓其活動,甚至命令其解散?靜坐抗議,又為何會收到八十多萬元的罰款?我們豈能無視這赤裸裸的箝制集遊人權?
回歸當代憲政精神、朝「自願報備制」,將集遊活動視為「一般活動」修法是一個改革重點。而在這之外,長期違法執勤的警方,也應在人民發動下,受到司法、立法、監察權力的制衡。同時,我們要大聲地聲援所有受集遊惡法箝制的人們:行動者並不孤單,歷史終將對侵犯人權的暴政做出公正的審判!
(作者林柏儀 為英國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社會學博士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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