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3自由時報
依據媒體報導,為協助各部會進行重大政策的法律事務研議,法務部今年有意派檢察官進駐各部會,扮演「政府律師」的角色;然除外交部、陸委會、經濟部水利署持正面態度外,其餘單位態度都相對保留。筆者以庶民的觀點亦認為檢察官派駐各機關,至少仍有下列諸多疑慮存在,恐有違法之虞,法部宜三思而行:
一、檢察官的職責為依法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等,今檢察官在無任何弊案前提下即進駐各機關,雖美其名為「政府律師」,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此作為除了恐「於法無據」且恐侵佔行政權外,亦難免令人產生另類白色恐怖的疑慮。
二、政府機關已依法建置「政風單位」,有必要在法外硬再置入同質性的「政府律師檢察官」?實際運作時,將獨立行事或互有歸屬?誰將指揮誰?
三、依「政府律師檢察官」指導行事的案件,他日如涉及弊案,其責任歸屬為何?須知他日不同的檢察官或法官,對某特定案情都容有獨立不同的見解,如何能保證過去依「政府律師檢察官」指導行事的案件或涉案當事人,屆時能全身而退?
四、兼任「政府律師檢察官」,難道不會產生排擠效應而耽誤了檢察官的本職?難道目前檢察官人力已過剩?否則國人對目前偵查過程動輒曠日廢時,早已深感不耐,檢調單位應加速偵結案件都來不及了,那還有餘力規劃八十餘名檢察官外派?
(作者林深淵 為退休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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