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2自由時報 懂不懂憲法啊 |
20100402自由時報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亦即我國財政收支劃分就地方政府之財政分配,必需符合憲法第十章之「地方自治」憲法價值,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
○號解釋理由書明白表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據此,憲法第一一八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雖然將地方自治之具體內涵委由法律進一步形塑,然而,立法者仍不得侵害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導致地方自治之內涵被掏空,而財政自主權則為地方自治核心價值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