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7自由時報
日前新聞報導彰化縣國稅局開單通知彰化市擺攤賣飯糰的老夫婦,儘速至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承辦稅務員沒有查清楚老夫婦的姓名、住址,直接以「飯糰」、「紅茶」等語作為受文者,引發各界不良觀感。實則,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這已經不是行政措施妥當與否的問題了,那張通知函根本就是一份違法、無效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貪圖行政便利、漠視法治精神的威權心態,其實是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最大絆腳石。
首先,這份通知書記載著老夫婦接獲通知之後,如果沒有至國稅局備詢說明營業情形,稅局有權裁處三千元以上罰鍰,所以這份通知書已經構成書面「行政處分」。又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必須載明相對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第九十六條),並且送達至相對人住居所才合法生效(第一一○條)。本案稅局用「飯糰」來代替攤商的姓名,並委由設攤地點的住家轉交通知函,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強制規定,處分當然自始無效。所以即便老夫婦事後接獲通知,也沒有義務依照無效的處分至稅局備詢。
其次,本案稅務員對於課稅重要事實,調查極為草率,不僅沒有查明老夫婦經營的飯糰攤車,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應該辦理營業登記的「固定營業場所」(是的話,才有辦理營業登記的義務)?也沒有依照財政部頒布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的規定,查明個別攤販的營業額,是否超過每月八萬元(超過,攤商才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查明這些基本事實,本來就是稽徵機關應盡的職權調查責任,沒有查明,隨意開單就是違法擾民的濫權行為。這可不是藉口幾句稅務員都是下午外出清查,所以碰不到攤販,就可以視法律於無物,恣意便宜行事。
以上這些都是稅務人員依法行政的ABC,公務人員高普考及格必備的基礎知識,稅捐稽徵法今年初已經制定「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要能夠真的落實,從這張飯糰通知書,可以知道,其實不用去期待什麼「愛心辦稅」,稽徵機關先做到依法行政再說吧!
(作者黃士洲 為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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