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9自由時報
從陳前總統因「國務機要費」案被特偵組收押,我們就不斷呼籲司法單位注意三項原則─「無罪推論」、「程序正義」與「藍綠同一標準」。一年多來,特偵組、一審蔡守訓審判長與二審鄧振球審判長的行事作為,令我們感受台灣司法已死。然而,「外交機密費」案的一審結果,讓我們對司法重燃一絲希望,因為前述司法守則似乎重現於審判長黃程暉與同庭法官。
雖因涉及國家機密而進行秘密審判,過程當中對於被告有利的證人與證詞,包括外交部人員、駐外使節等,都經法官傳喚作證,對於特偵組偵訊筆錄中的謬誤也一一駁斥,合議庭更數度以「立論失據,前後矛盾」、「任意拼湊,毫無可信之處」與「自無可採」等嚴厲語氣批評特偵組的起訴內容。
在「無罪推論」原則下,法官認為雖然吳淑珍無法清楚交代匯給兒子的美金(二十九.六萬元)來源,但檢察官卻不能因為數目相近而任意拼湊,以臆測方式推論這些錢是來自陳前總統貪污外交機密費(三十三萬元)。
最重要的是「藍綠同一標準」!合議庭法官接受「外交零用金有特別費的性質,根據外交部當時規定,相關費用一經領據核銷,即視同因公支用完畢,全權授與總統使用,不問實際支出情形,事後沒有上繳結算的問題」,同時也接受「扁出訪確有與友邦元首或家人私下會面、餽贈」的說法,並未因為被告是「陳水扁」,而出現國務機要費審議中處處可見的「扁非馬是」雙重標準!
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本週五即將二審宣判,我們期待高分院的合議庭,能如同「外交機密費」案的法官,謹守司法正義原則,不但還給陳前總統司法公道,更要挽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頻臨崩潰!
(作者陳昭姿 為台灣北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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