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9自由時報
彭明敏在一九五九年增訂新版的《平時、戰時國際公法》,五十一年後重讀仍發現其見解相當具有權威性、前瞻性。
該書第六二六段(第六○二頁)「戰後的佔領」記載,近代和約有時規定戰勝國於戰後佔領戰敗國一部分領土,作為戰敗國履行和約的保證,…但仍為一種軍事佔領,故有關軍事佔領的原則,仍予以適用,佔領是一強臨時措置,並不改變被佔領地的主權。又該段指出,戰後的佔領以和平方法實施者,佔領國和被佔領國在被佔領地的權限,依條約規定之。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日軍向盟國代表(美、英、蘇、中)投降,典禮會場佈置四國國旗,事後蔣介石代表盟國佔領台灣、澎湖均屬軍事佔領。在當時日本仍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情況下,中方代表陳儀自行在受降典禮後立即宣布「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顯然違反國際公法原則。因為後來四十八個盟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對日和平條約」才是正解。「台灣不屬中國」是國際法上及歷史的真相,大家要認清,不要受騙。
(作者陳逸南 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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