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1自由時報   街頭還給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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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1自由時報   

據報,野草莓學運案承審法官以集遊法存有若干不當之處,認為有違憲疑義而停止審判,並就集遊法限制特定言論部分,一同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於新生代法官勇於捍衛人權,令人欣喜,實值得我們為其喝采。

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故對於適用法律認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但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中也明確指出,該具有違憲疑義的法律必須是顯然於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因此,對非於本案適用的部分條文規定,司法院是否會拒絕受理,值得我們繼續觀察。然而,就在我們為司法感到雀躍之際,仍不能忘記,集遊惡法必須交由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來解決時,即是掌握主動權的行政、立法機關消極不作為所導致。

今年六月中,一群環保人士為彰化縣沿海養殖漁業及中華白海豚發聲,以「跳海」的方式,力諫馬政府停止國光石化的開發,即遭海巡人員依集遊法開立勸導單。七月初,宜蘭縣長林聰賢偕同學生組成的親善大使團舉旗歡迎外國表演團隊,亦被航警依集遊法禁止揮舞國旗。由上述例子可知,就算非如抗議陳雲林來台時,所引發的大型遊行抗議事件,集會遊行法亦對各種小型人民活動產生各種影響與限制。

儘管,馬政府口中「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口號,早已煙消雲散,但不知當今馬總統是否尚記得,馬總統候選人在大選期間所說:「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的政見承諾?

(作者黃崇銘 就讀於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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