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9自由時報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採納司改會意見草擬的「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已向立法院正式提出,主要內容是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為目標,並設有「評鑑制度」及「職務法庭」二機制。
設評鑑基金會 強化專業
民進黨團主張在監察院下設置獨立的「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基金會」,強化監院對法官、檢察官行使彈劾權的專業能量,避免評鑑機制設於司法院可能引發官官相護的疑慮;「職務法庭」則設在司法院,專司法官及檢察官的懲戒事項。
評鑑基金會若認為法官、檢察官須受懲戒,在監院提出彈劾後就移送職務法庭處理。
每年至少一次 公布結果
草案指出,為了解法官及檢察官的偵審品質,評鑑基金會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一般性評鑑,每年至少一次,評鑑項目包括問案態度、程序遵守、品德操守等。評鑑結果除要求對評鑑不佳的法官或檢察官進一步處置外,並對外公布。
若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有侵害人權、品德操守不良、違反法定程序規定等行為不法或不當事由者,應交付「個案評鑑」;經查若確有其事,應檢具事證提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日前有女童因記錯時間,法官判叔叔性侵案無罪,引起網友不滿而在臉書上串聯,痛批判決有違常理;民進黨團版本草案也對此做出因應,對法官及檢察官應受懲戒的事由做出規範。
民進黨團主張,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原則上不得據為懲戒事由,「惟若顯然逸脫人民生活經驗,而有違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者,亦得為應受懲戒事由。」
懲戒事項由「職務法庭」處理。草案並規定,法官或檢察官經監院移送懲戒者,非經職務法庭同意,「在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以免其藉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來規避懲戒責任。若情節重大,得聲請先行停止其職務;若職務法庭駁回懲戒案件,被停職的法官或檢察官得請求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的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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