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自由時報   搜索延宕 羈押草率--偵辦新生高弊案 恐得靠「余文們」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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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自由時報   

關於新生高架橋弊案,檢方所聲請羈押的相關人等,竟只有一位科長遭法院羈押,檢方提起抗告後,經高院發回更裁,台北地院昨晚將前新工處長、昭淩公司員工兩人收押禁見。此次發回,不僅凸顯地院裁定的草率性,也喪失貪污防制的先機。

北市府一直宣稱,相關公共工程都經公開招標,且以底價以內之最低價者得標,惟所謂公開招標,雖依據法定程序,但不代表由此所為的決標程序,不會有觸法問題。

以新生高架橋的招標來看,雖屬公開招標,但參與投標廠商所投標的金額,不僅差距極大,且皆高出底標金額甚多,就客觀而言,已經擺明欲藉由此方式而使工程流標,來迫使政府機關必須抬高底價,所謂底價以內最低標的說辭,只是一種掩人耳目的說法,而參與投標的廠商,實已觸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合意圍標罪。

就承辦的公務員而言,在經過多次流標後,不僅不為及時警戒,竟是將如此高額的平均數為底標,而追加龐大預算,人民的血汗錢因此付諸流水,承辦公務員不管有無收到好處,皆已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浮報價額罪或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圖利罪,此絕非一句「簡單疏失」,即可為卸責。

而關於羈押,只要有相當理由認有犯罪嫌疑,且為證據保全,即有羈押之必要,惜在新生高架橋弊案中,檢方發動搜索已屬延宕,而在聲押時,地院卻僅羈押一位層級最低的科長,其他人卻為交保,如此的認定,實讓人不解。因既然認為此位科長犯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不就表示相關人等的犯罪嫌疑皆屬重大。且在檢方所提供的證據資料也顯示,如此大的標案,不可能由一位科長決行,而上級長官不斷的慫恿科長以簡單疏失,這種形同「自殺」的方式為回應,有高層的涉入,已不言可喻。

現在,雖再為羈押,恐也已喪失先機。檢方實應依據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相關人等為認罪協商,以能供出真正主事者,以及其他共犯。若捨此而不為,難免讓人有「打蒼蠅、不打老虎」的質疑!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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