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1自由時報
王獻極於去年十月九日及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兩度焚燒國旗,挑戰中華民國的合法性。今年七月六日他受到台北地院以「污辱國旗罪」的罪名判處拘役五十天定讞,將於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王獻極不承認他的行為有錯、有罪,所以拒絕易科罰金,打算以犧牲自由的方式來表達最沉重的抗議。
無獨有偶,今年雙十國慶前夕有獨派團體到總統府前以行動劇諷刺馬統不敢在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面前掛國旗,而且警察竟公然折斷抗議民眾的國旗桿。警察毀損國旗沒事,民眾焚燒或毀損國旗抗議卻被判刑。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及法官們辦案有雙重標準嗎?
在美國,焚燒國旗雖然不受鼓勵,但也不違法。美國大法官曾在一九八九年及一九九○年兩度判決,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或毀壞國旗之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無效。不久前美國佛州牧師瓊斯計劃燒可蘭經,此事掀起全球回教徒的怒火,但美國政府卻不能阻止瓊斯牧師,這也因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他言論自由權。
在台灣,雖然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有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憲法第十一條也明定人民有言論自由,而焚燒或污辱國旗正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因此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無效。
王獻極及所有被台灣違憲法律追訴的人大可聲請釋憲,讓大家看一看台灣的大法官是不是也有美國大法官的水準。
(作者郭正典 為台灣醫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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