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2自由時報   傳菊不傳郝標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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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自由時報   

高雄地檢署針對九一九水災案,傳喚高雄市長陳菊為訊問,如此神速的辦案速度,若比之於新生高弊案,似乎在展現檢方的決心,卻又讓人不得不質疑檢察官的中立性。

高雄市長在水災期間,若有擅離崗位,涉及的是刑法第一三○條的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罪,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但此罪之成立,必須能證明首長擅離職守外,而目前關於擅離職守與否的證據,僅是根據告發人的片面之詞,而此告發人又為候選人,此種藉由捕風捉影的傳聞而告發,其動機可想而知。退一步言,即便有擅離之事實,但仍必須此擅離與災害間有因果關係,才足成立本罪,唯此因果關係實難證明,也因此之故,台灣雖然年年風災而造成重大損害,唯即便首長擅離,也因無法證明此因果,而鮮少以此罪被起訴者。因此,若擅離的事實尚屬傳聞,檢方即如此積極偵查,則在去年造成重大傷亡的八八風災,中央行政官員個個出走吃飯、理髮之事已明,是否更該被偵查起訴?

相對於此,台北市的新生高弊案爆發已近三個月,而市府的相關人員也遭訊問與搜索,事已至此,卻從未見有檢方要對市長郝龍斌為傳喚,台北地檢署動作之遲緩,相對於高雄地檢署的進度神速,顯然形成對比。要說是因案件不同,而有差別,顯然不通,因新生高所涉及的是更為嚴重的貪污罪,法定刑動輒十年以上,豈有重罪消極、輕罪積極之理。若說是因檢察官不同,而造成偵辦速度的差別,不就表示在檢察權極大下,偵辦速度的快慢與輕重緩急,完全委由其個人意志,檢方即便無政治考量,也難逃差別對待之口實。

目前檢察權行使的監督機制,最主要來自於檢察長發揮檢察一體的功能,唯此機制不僅是一種自律,且可能會干涉到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實已無庸期待,則如何使檢察權行使受到他律監督,應是當務之急,則習日本,設置由公民所組成的檢察官審查會來為監督,才能使檢察權真正獨立,且不會有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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