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自由時報
一個「制度性貪腐」的集團,三天後將打著「反貪腐」的旗幟,在剛發生政府高官因涉嫌貪腐遭起訴的台北市,發動遊行走上街頭;這個諷刺荒謬的場景,還配有令人發噱的暖身前戲,藉由其黨籍立委在國會提案,主張將某「個別性貪腐」三審定讞的日子訂定為「反貪腐日」,並聲稱此舉是為了提醒當權者警惕,有所反省。這個「制度性貪腐」的集團,若是真心希望能從歷史中學習,推動更成熟的法治民主,為什麼執政至今,卻集全黨之力死抱著破壞民主最劇的黨產不放?這說明了:這個政黨只是反政敵貪腐而已,如此半吊子的反貪腐,足可成為發展型國家一個具有負面示範意義的「類型」,真是令台灣全體蒙羞。
「個別性貪腐」之惡,透過政權遞嬗,團體反省,可以經由司法裁判而中斷其影響,限縮其不當效應;但是,「制度性貪腐」卻是淵遠流長、盤根錯節,係由一群既得利益者不斷以權力及制度製造新的「制度性貪腐」及「個別性貪腐」。而這類的貪腐,又因為有特定的權力及制度為保護傘,其惡性之大,再經惡性循環,導致對民主法治的斲傷危害,實千百倍於前者。倘若現代公民見樹不見林,任由這種「制度性貪腐」披著「清廉」的羊皮遂行與欺騙,反而是在捍衛貪腐,縱容特定集團貪腐,甚至將貪腐常態化、正當化。同時,「反貪腐」若是選擇性為之,只會吸引更多人加入貪腐,壯大「制度性貪腐」,則距離成為亞洲的「香蕉共和國」,為期不遠。
這個「制度性貪腐」集團,在實踐對貪腐的護衛上,最具體的就是「政黨法」歷經十七年,至今仍停留在「草案」階段,完成立法遙遙無期。「政黨法草案」自一九九三年在立法院由反對黨立委多次提出以來,第一次執政時期的國民黨,維持威權餘緒,始終充耳不聞,直到二○○○年總統大選前夕,為了應付外界對黨產的高度質疑,遂由行政院通過了一個版本送到立法院狀似要審議,而後因政黨輪替,當然不了了之;之後八年民進黨執政期間,新版政黨法草案再送到立法院,國民黨挾國會多數優勢持續阻擋,怎麼表決也過不了;二○○八年,國民黨二次上台到今天,這個草案一再討論,目的只在使所謂的「清廉」保持在「宣稱」的狀態,就如明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會席次,中央行政權也一把抓,卻從不將陽光相關法案完備化,現在竟說要走上街頭「反貪腐」,全體國人應該將這種作假的政黨,直接定位為「最大貪腐集團」。
「政黨法」無著,貪腐的源頭不斷絕,致令馬政府執政期間,國民黨提名的各級公職人員因賄選而被宣判當選無效的人數,創下歷史新高,下週即將舉行投票的五都選舉,同樣「賄」影幢幢,傳聞不歇,中選會這幾天舉行委員會,雖然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有關賄選為有期徒刑判刑確定者,即使候選人被宣告緩刑,其推薦的政黨仍應連坐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是這對資本雄厚、奶水充足的政黨就如蚊子在叮牛角,有何嚇阻作用?反而會產生另一種成本計算,只要沒被逮到,就賺到了,與政權的延續比較,這實在是很穩的小本大利生意。
「制度性貪腐」的重要特徵是,其集團成員由上到下,都會一致合理化他們所採行的貪腐行動,最明顯的,就是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途徑已經寫成了固定的「方程式」,台北市府爆發的新生高弊案,其操作手法的整個流程,以及東窗事發後刑不至幕後主事者的確保安全降落,正是典型案例,也是冰山的一角,稍有社會經驗的國人都看得出來是怎麼回事,但是為什麼不能正本清源、弊絕風清?長期一黨執政,造成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自己人」共生包庇,上下交相賊使然。這就是為什麼一個政黨集體性的貪腐始終不斷,但他們仍然有臉高喊「反貪腐」的原因所在,貪腐對他們來說,已經「內化」為價值與信念的一部分了。
如何檢驗台灣存不存在「制度性貪腐」的問題?看看「政黨法」的內容以及其何時完成立法,這是最低層次的條件。因此,如果一個不通過確保清明政治「政黨法」的政黨,要遊行「反貪腐」,就是提醒並動員國人一定要對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政黨徹底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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