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9自由時報
吳淑珍入監執行,在經過培德醫院的醫療團隊評估後,做出拒絕收監的決定,對比於事前,不管是法務部,還是台中監獄,皆一再對外宣稱,絕對有能力處理入監執行所可能面臨的醫療照護困難,唯此次的拒絕收監決定,無異於是打了法務部與台中監獄的嘴巴,更凸顯其法律與醫療專業的不足。
由於檢察官並不具有醫療專業,所以是否屬於重症病患而不能自理,不能是恣意的判斷,更不能是根據監獄本身的自我宣傳,而必須是由專業的醫師為判斷。
雖然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此種檢查必須由監獄醫師為之,由於目前監獄的醫療人員不足,所以根據此條文,亦得護送至當地公立醫院,委請醫師為檢查與判斷。這些都是現行法對於拒絕收監所為的人權保障規定。
因此,監獄在事前宣稱,絕對有能力應付長期照護的問題,既然有此把握,何須先入監為評估,再來為判斷是否收監?而於現今不予收監的決定,不啻拆穿了之前的大話。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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