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5自由時報   炸出法令的落後

上一頁 下一頁
 

20110425自由時報  

五股發生高空煙火在下貨時爆炸,多人死傷,周遭建物崩塌,有如青天霹靂,甚至被氣象局當成今年的第一聲春雷。痛定思痛之餘,應探討未來如何避免類似慘劇重演。筆者認為,主要問題在於法令不全。

這些高空煙火是從中國進口的,所以進口到台灣之前,必須經過我們主管機關︱︱也就是交通部的核准。主管機關所根據的法規是,「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問題是「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自93年11月19日修正後,至今已六年多未曾修訂。

國際上正式採用的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是聯合國所屬「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此國際規則每二年即修訂一次,最新為二○一○年版。高空煙火屬於爆炸物,現今國際上已將爆炸物分為六組,而我們的「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對爆炸物還停留在以往四級的分類。這會造成托運人或收貨人申報上的困難,因而誤報或匿報,以致無從管制。

高空煙火上岸後,必須用貨車運輸,歸於公路運送危險貨物的法規所管制。歐美先進國家的危險貨物運送法規非常齊備,如《聯合國危險貨物運送建議書》第一、二冊共有七九二頁,還不包括《聯合國測試判定》四三○頁;《歐盟公路危險貨物運送協議》第一、二冊也共有一二六一頁;美國的《聯邦危險貨物運送法典》則有一三一二頁。反觀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送規定,僅附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中,可能連二頁都不到。如此簡陋的法規,怎能防止「行動火藥庫」在公路上、住宅區亂竄?怎能確保公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呢?

由於這次煙火驚爆是發生在運送卸貨時,與消防署「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管轄的製造、儲存販賣及處理方面不同。所以,我們呼籲主管機關交通部應加把勁,趕緊修訂過時的海運與公路等危險貨物運送法令,趕快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迅速提升我們危險貨物運送的安全水準!

(作者施智璋 擁有歐盟危險物品安全顧問DGSA認證)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