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8自由時報   228 冤無頭 債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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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自由時報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認為政府與時任國民黨主席的蔣介石等相關官員有疏失,而訴請國民黨登報道歉與賠償,業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無證據指出事發時蔣介石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執行公務,國民黨也無連帶賠償責任,全案雖仍可上訴,卻凸顯台灣的轉型正義仍有待努力。

在過往,獨裁者射殺手無寸鐵的平民,雖涉及嚴重殺人罪行,若此政權維持甚久,如台灣的情況,則可能因追訴權時效已過,仍得以逃脫法律制裁。這正凸顯殘害人權的暴行,欲藉由國內司法,恐有其窮極之處,也因此,國際刑法如羅馬規約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時效拘束的明文。

同樣根據羅馬規約,為了防止以國家為擋箭牌,所以將處罰的對象及於個人,這包括執行屠殺的公務員及下令者,尤其是針對下令者而言,為了避免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而讓其逃脫,所以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即明文,就算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

在黨國不分的體制下,任何的政策決定與執行,絕不可能僅由獨裁者一人即可完成,而必須藉由政黨機器來運作,納粹是如此,戒嚴體制下的國民黨也是如此,若以政黨是政黨、國家是國家,而來切割政黨該負的法律責任,再以時效已過為補強,如此的司法解釋,雖符合法條文義,卻不免見樹不見林的質疑,也與人權保障的普世化價值相違,人民乞求司法來達成轉型正義,也因此落空。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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