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7自由時報
一、馬英九說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台澎割日,一九四一年蔣對日宣戰,廢止「馬關條約」,故台澎已重回中國版圖。反駁:割地條約屬於處分條約,若未訂新約,舊約即使廢止,所讓與之地並不自動回歸。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法律文件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或北京。
二、馬說「開羅宣言」把台澎歸還中華民國,而日本降書接受,因宣言或降書都是戰時國家領導人在其職權範圍內對相關事項所做的具體承諾,故具法律效力。反駁:「開羅宣言」只是叫做「新聞公報」的新聞稿,無人簽字,也沒承諾把台澎交給中華民國。馬的「恩師」丘宏達及國際法權威勞德派特(Lauterpacht)
都認為「宣言」或「聲明」必須簽字才有效。
三、馬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恢復台澎人民中華民國國籍,無任何國家提出異議。反駁:馬愛將林滿紅指出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表示:「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四、馬說「中日和約」第十條確認台澎人民中華民國國籍。反駁:該條約文明載是為該約的目的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
才將台澎人民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據談判紀錄,日本這樣做目的在使海外台灣人有護照,算是放棄台灣後對其前殖民地人民的交代。若日本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不搬出台澎的自是中華民國國民,何須和約規定?就像「馬關條約」第五條一樣,並未規定台灣人是日本籍,割台後兩年不搬出台澎的才「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五、馬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合作開發釣魚台資源。反駁:馬既承認釣魚台是台灣屬島,而台灣不屬中華民國,該國對台灣的屬島沒有發言權。
(作者沈建德 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兼自耕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