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2自由時報
為了因應醫界「病人以刑逼醫,醫院五大皆空」的訴求,立法院以極有效率的速度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列入議程,並已進入審查中。對於醫療糾紛除罪化的草案,根據衛生署官員的說法,草案修正後,醫事人員執行事務時,除非「故意」或偏離醫療常規,如開刀切錯部位或讓病人吃錯藥而導致死傷才須負刑責。
然而,根據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所出版震撼全世界醫療界的「犯錯乃人性之常」一書中所定義的醫療失誤包括:一、診斷的錯誤;二、處置的錯誤;三、預防的不周;四、其他如溝通不良、資訊提供不全、儀器失靈和其他系統性出錯等。顯然,上述所有情況應該都是偏離醫療常規的行為。只不過,開錯刀、給錯藥是其中最明顯、最容易被發現的情況。為什麼衛生署唯獨把開錯刀、給錯藥,從上列的失誤中抽離開來?
更奇怪的是,在「醫療事故補償法」中衛生署卻說,補償範圍僅及無法判定是否醫療疏失的灰色地帶,若醫病任一方有疏失就不能申請補償基金。也就是說,雖然發生了死亡或重大傷害的後果,如果醫師沒有錯,就不能動用補償基金來賠償病人。醫師犯錯了,對不起,病人也只能經過法律途徑向醫師求償,但不能用刑法。
我想問的是,以這樣的補償條件,要醫病去調解什麼?絕大多時候不但病人仍然無法得到真相與即時的補償,去刑化後,醫師也仍然逃不了曠日廢時的訴訟過程,輸了,還是要自掏腰包。這與今天的情況又有什麼不同?
此草案有許多問題與不合邏輯的地方,官員、立委及醫界卻一廂情願地以為此法案一通過,一切就迎刃而解,未免太天真了!
(作者黃達夫 為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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