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5自由時報
被列為通緝要犯且潛逃至中國的張安樂,提出台胞證的文書認證申請,海基會不顧檢警反對,仍發給公證書。雖然此公證,並不能因此使通緝的效力消失,卻顯露出兩岸所簽訂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難有實效性。
在二○○九年四月,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並宣稱是在不涉及主權爭議的前提下,來使兩岸的司法合作,有一客觀且明確化的規範基準。只是關於司法互助,乃屬於審判權的一環,而審判權又為主權的延伸下,要說此協議不涉及主權,恐是掩耳盜鈴的講法。
更須深究的是,台、中兩方所簽訂的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應受國會所審議,惟至目前,此類協議卻僅是送立法院為「備查」,兩岸事務即難受民主與民意所監督。
更受爭議的是,此協議簽訂後,雖然因此遣返回台的犯罪人數,有大幅度的增長,只是針對我方提出遣返重大犯罪者的要求,如張安樂、陳由豪等,由於這些人在中國皆有投資創業,中方就可根據此協議的第十五點,即遣返有損其公益為由來拒絕。這也代表,犯罪者只要能逃往中國,並因此取得一定的社經地位,即能高枕無憂。也因此,原本想藉由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簽訂,防止經濟或組織犯罪者動輒逃往中國,以來規避刑事制裁的目的,實已大打折扣,此協議自也僅具有「捉小放大」的功效。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