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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自由時報
林益世一案判決結果引發舉國譁然,不僅林益世輕判,共犯結構也通通獲判無罪,法官的判決標準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法官的職責是根據被告與原告的攻防、證據及法律加以審判,法官在法庭中應扮演中立超然的角色,但法官的判決書內容卻寫得像被告律師辯護狀,處處為林益世開脫,也難怪人民會譏笑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北院法官說,不能因為國民情感就對林益世案亂判,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但是,法官更不能自己過度曲解實際情況,亂判一通,林益世怎麼沒有貪污,只有恐嚇?那陳啟祥就不是行賄,而是被政治流氓威嚇的被害者。林益世怎麼會沒有實質影響力?他是國民黨大黨鞭,一半以上的立法委員都要聽他的,這難道不會影響行政決定嗎?中鋼、中聯怎麼會只是單純的民營公司?經濟部是中鋼最大股東,對中鋼董座有決定權,所以中鋼哪裡是單純的民營化公司?
這次的審判即使沒有政治力介入,法官和社會常識、事實脫節的判斷標準也讓人民對法律失去信心,而且對於遏止政治貪污歪風完全沒有貢獻,甚至是對貪官大開A錢大門;除了對社會沒有正面教育意義外,未來收賄的民意代表皆可援此判例獲得輕判。
現在法律不是社會和正義的最低標準,而是為惡人解套的社會毒藥。
(作者謝明瑾 為台灣大學經濟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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