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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6自由時報
此次台灣漁船遭受菲國公務船射擊造成船員死亡事件,在兩次通牒皆無實質成效的情況下,我國總計對菲國實施十一項制裁。然而,台灣及菲律賓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長期以來遵守世貿最基本的反歧視原則。雖然台灣目前並未採取嚴厲之經濟制裁模式,但無論何種經濟制裁並不至於違反世貿規範。
世界貿易組織為保持其只處理經貿問題之專門性,極力防止介入他國的政治糾紛。關貿總協定(GATT)第二十一條清楚指出因國家安全考量而採取必要措施是不被禁止的,而世貿卻無清楚定義什麼是所謂的「重要安全利益」考量,更是有意圖及謹慎的保留「重要安全利益」的範圍,使成員國自行判斷。即使經濟制裁長期以來無法達到單方面所期待之成效,卻是發生國際糾紛時除直接動用武力外,最佳及最頻繁的選擇。
雖然我國所下達的八項制裁包含斷絕高層往來及實施軍演,其餘多屬於斷絕民間經濟交流,其有效性卻還是有限。菲方若持續忽視,台灣有權力也有能力採取其他反制手段如斷航,甚至禁運及抵制。而菲律賓違反國際海洋法及人道法,為我國實行一切制裁的重要籌碼,尤其證明我國無論何種制裁的合法性,及面對國際社會重要的一項指控。
(作者林儒弘 為澳洲國立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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