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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自由時報
報載國民黨律師「抗告」援引所謂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認定政黨自治事項並非司法審查範圍為由,而認為高院應撤銷地院假處分。經筆者考證,國民黨律師所援引者可能是「最高裁昭和六十三年(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該判決事實是涉及到上訴人入住政黨所有建築物,但因上訴人遭開除黨籍,於是失去了入住權,上訴人對於被開除黨籍而不能入住政黨建築物的損害請求賠償。法院最終認為上訴人要求不合理,因為這是政黨內部和黨員之間的民事問題;除非,這個政黨開除黨員處分涉及與一般法秩序有直接關係而不純粹屬於內部問題,否則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不過,開除黨員黨籍需要透過正當程序,且政黨規範不能牴觸公序良俗。國民黨的律師團舉出這個日本最高裁的判決,正好證明國民黨的抗告該被高院駁回:
首先,王院長被撤銷黨籍並不是政黨內部問題,而與憲法秩序有直接關係。
國民黨撤銷了王金平的黨籍,等於使立法院長受到罷黜,形同執政黨掌控的行政權,對於與其有分立與監督抗衡關係的立法機關最高首長,可以恣意任免與霸凌,行政與立法的相互監督與制衡關係形同破毀。若依前引日本判例的邏輯,這是涉及國家最高法秩序的憲法問題,而非政黨內部問題,法院當然有審查權。所以國民黨的抗告應該被駁回。
再者,就撤銷黨籍的正當程序而言,在王院長的案例中,除了有無撤銷王院長黨籍的適用規範有爭議外,王院長的申訴,因為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三十一條「許舒博條款」變成「沒有救濟本質的權利」;且考紀會居然用「共識決」撤銷王金平黨籍,而非「投票表決」的正當程序,這當然是違反正當程序。
而論公序良俗,若從廣義的憲政秩序來看,撤銷王金平黨籍會引起憲法秩序破毀,以及國內政治動盪;若從狹義的政黨規範來看,閃電撤銷王金平黨籍只是因為王金平「尚未確證的關說」,但對於更嚴重的賴素如、林益世卻拖了快一個月才用黨紀處理。難道是國民黨黨紀從來就沒有「公序良俗的標準」嗎?就此以言,國民黨的抗告當然更應被駁回。
(作者段正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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