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自由時報  監聽總長

上一頁 下一頁
 

20130927自由時報  

檢察總長又自爆,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的疑似關說案,曾兩次面見總統,向其為報告。如此的作為,不僅於法無據,更有失檢察總長該堅持的中立性與獨立性。

在組織上,檢察署雖隸屬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對於檢察體系卻只能為行政之監督,對於具體個案並不能為干預。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檢察總長乃有統轄全國檢察署之權,並基於同法第六十四條及檢察一體原則,對於檢察官具體個案,亦有親自處理或將案件移轉給其他檢察官偵查之權。這也意味,檢察總長就犯罪訴追而言,乃具有最高的指揮權,若再考量最高檢察署所設立,用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犯罪的特偵組,亦受其直接指揮下,檢察總長權力之大,已不言可喻。

也因檢察總長的位高權重,在二○○六年,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時,才於第六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且經立法院同意,並藉由四年任期及不得連任之明文,以來抑制與保障檢察權的獨立行使。而檢察總長雖由總統提名與立院同意任命,惟一旦上任,就犯罪偵查與訴追來說,並無須聽命於總統或立法院,致無所謂上官可言,只能謹守法律的界限而來行使其職權。

所以,對特偵組可以從調查法官貪瀆案為開始,而藉由案外案的偵查方式,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為,不僅已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致讓人有為政治服務之感,更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一三二條的洩密罪,此顯已非送檢察官評鑑,即可為了事。只是於檢察總長仍在其位下,下級檢察官是否敢於偵查,恐得打個大問號。

原本最該謹守獨立性與客觀性的檢察總長,在此次關說疑雲案的表現,卻是荒腔走板,更讓人對其法律專業感到懷疑,則在面對如此多的指摘與不法行徑一一曝光後,檢察總長就應知所進退,自行下台並接受司法調查。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