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4自由時報  偵查不公開原則形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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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自由時報 

雖然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但基於檢察權的獨立性,針對犯罪訴追,其並無任何上官可言,立法院僅能對之為通案性的監督,總統更無對其指揮之權。故針對立委柯建銘所涉案件,在特偵組未簽結前,檢察總長即向總統為報告,甚至提供監聽譯文之做法,實非僅是行政疏失,而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刑事上的洩密罪。

只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規定,只要依法令或維護公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仍例外可為公開。由於此等用語顯屬模糊,再加以根據此條文第五項,授權由司法院所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更列舉有七款得公開的例外,凡此規定,已足使偵查不公開由原則變成例外。

以此次風暴來說,檢察總長未嘗不可以,此案因涉及國會議長為立委關說,即便不涉刑事不法,仍茲事體大,甚而足以動搖司法威信,致對公益造成極大傷害等,來為其向總統報告之正當化理由。甚且在檢察總長受到四年不得連任的任期保障,若監察院不發動彈劾,並因此由公懲會或上級長官先行為停職處分,則因人在其位,不僅證據有隨時遭湮滅與隱匿之危險,且基於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下級檢察官又具有個案的指揮監督權限下,即便其以極為空泛與離譜的公益理由為辯解,北檢亦會採取極為善意的推定,致以查無不法為終。則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我國,已形同由檢方所廢止。

(作者吳景欽 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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