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的世紀大謊言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署時,蔣介石已失去中國大陸的江山,代表中國的合法性遭到強烈的質疑。到1950年3月,負責處理對日關係問題的遠東委員會十三個會員國中,已有六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連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在遠東委員會的資格都發生問題。
美國由於反共立場支持蔣介石政權,英國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故在《舊金山和約》的簽署中,台北的蔣介石跟北京的毛澤東所各自聲稱的代表中國,都沒有被邀請參加。日本只好另與台北的蔣介石政權簽《中日和約》以終結兩國的戰爭狀態。所以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這個多邊和約(日本與四十七個國家簽約)下的雙邊和約(台北的中華民國和日本),其效力和適用範圍都不可能超過《舊金山和約》的內容。
事實上,《中日和約》也只是承認《舊金山和約》中有關台灣的內容,其第二章b款: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原文: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就算1972年《中日和約》廢止,也不影響《舊金山和約》已生效的事實。且《舊金山和約》屬於處置條約(transitory treaty),是一經履行完畢後,其所設立的法律狀態,則恆久持續有效。所以與日本簽署的四十七國,目前的狀態就是沿襲 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的狀態。如果事實真如馬英九的說詞:馬關條約無效,那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哪來的台灣主權可以放棄?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的事實又該如何解釋?
何況《舊金山和約》設有防勒索條款,即其第二十六條(後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如果真如馬英九所言,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澎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那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日本簽署和約的四十七個國家,也要比照辦理,日本必須給每個簽署國各一個台澎。
再者馬英九一直強調〈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文書〉等,其實這都只是戰爭時的聲明(statement)。凡解決戰爭後的領土主權轉移問題,都是以和平條約為主。何況宣言的法律位階根本不及於數十個國家共同簽署的和約。以1871年普法戰爭所簽署的《法蘭克福條約》為例:該條約法國割讓亞爾薩斯、洛林兩省給普魯士(今德國);第一次大戰後的1919年凡爾賽和約中,法國以凡爾賽和約為根據拿回亞爾薩斯、洛林這兩省。故可證明領土的主權轉移,是以對等的和平條約為主,而不是以無人簽字,法律位階也遠不及和約的宣言為主。
中華民國以及馬英九都拿著雞毛當令箭,就宣稱擁有台灣主權,根本是禁不起事實檢驗的超級大謊言。
(作者:黃招榮 國立台南大學台灣文化所碩士 國小教師 台灣南社社員)